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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我国司法工作不仅仅是将生硬的法律条文对号入座般的适用于当前的实践,也不仅仅要求法官在司法的过程中教条、呆板的解决纠纷。"能动司法"正是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趋势而产生的。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问题,也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理念被我国基层法院工作者率先接受并推崇的,能动司法弥补了法律制定时因其时代性所导致的滞后问题,引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遇到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时灵活司法,从多元的角度解决纠纷,也解决了在司法过程中不能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一难题。本文从能动司法的提出背景、能动的内容、能动司法实行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准确适用能动司法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发挥能动司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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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涵是什么,两者相统一提出的背景是什么,两者是否能够做到完全统一,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哪些。文章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详细的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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