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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势必对涉及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司法能力的培养也纳入了。大司法”理念之内。本文从司法能力的目标入手.采用社会心理学研究方法.推导出目标完成公式:(对被告人的)刑期评定×人格教化×环境改善=(法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心理干预能力=案件审结。并通过对组成公式各元素的展开.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官的司法能力做出新的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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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纯粹的少年司法制度,未成年人这一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主体,在享有诉讼权利保护方面,较之成年人并无独到之处。建议在刑事庭审程序中构建心理援助权这一特殊诉讼权利,即在庭审前由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向法官提供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评估报告,帮助法官挖掘被告人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提供量刑参考;并使法庭教育指向性明确,切中要害,触动心灵,有利于对被告人的帮教工作。同时,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官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共同对存在心理障碍的被告人进行适当心理干预,最终强化被告人的认知、自控能力,预防其重新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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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非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但附带民事的处理结果,却可能成为刑事和解的重要依据。由于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身相对简单、法律依据过于笼统,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笔者试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就刑事案件中多见的共犯陆续抓获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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