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篇
  免费   0篇
世界政治   2篇
外交国际关系   1篇
法律   1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1篇
  2009年   1篇
  2008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一、前言 近年来人们对“东亚共同体”的期待越来越大,不仅在经济方面,包括政治、安全保障、文化等因素,对其设想、现状、背景、实现的可能性、战略、政策、设计等进行着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如果将设想限定于经济领域,那就是“东亚经济共同体”,相当于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的一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态。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予以废除,但立法者关于该罪应当被废除的修正理由较为粗糙,其本身就需要被修正。以幼女不能卖淫为逻辑起点质疑立法者修法的非理性性,不具妥当性。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也不会造成性犯罪相关罪名关系的不协调,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罪可视为交易型强奸幼女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例,其不再受强奸罪共犯或间接正犯评价。交易型猥亵幼女行为依照1979年《刑法》应构成流氓罪而非奸淫幼女罪,依照1997年《刑法》应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其自始不是刑法所规制的嫖宿幼女行为。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将已满14周岁男性纳入猥亵犯罪的保护范围,是对个人自由主义思潮下催生的性自主权和男女平等观要求刑法实现对男女两性性自主权的平等保护观念的回应,亦是对已有立法将已满14周岁男性作为性侵对象的目的仅在于维护社会正常性秩序观念的取代,具有重大意义。不过此次修正似乎尚不具备响应社会现实的立法意识,也没有真正补缺性侵犯罪规制的漏洞,男性强制女性与之进行性交是强奸,反之却是猥亵,有以保护性自主权之名行男权社会性道德观之实的嫌疑;将强奸之奸淫概念严格限定为性器与性器的结合,亦未能真正领悟性自主之根本精神。应重新解读奸淫概念并适当扩大其外延。强制侮辱妇女罪亦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侵犯,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满足性欲的主观动机作为强制"猥亵"和"侮辱"之标准不具妥当性,应当将为了满足性欲转化为能够满足性欲来界定性侵行为的基础上取消强制侮辱妇女罪。  相似文献   
4.
近来流行于网络的一首由某民工兄弟自编自导自演的MV《我想找对象》,引起了关于农民工现状的一些思考。农民工是我国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肩负着建设城市和繁荣农村的双重任务,对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作了重大贡献,但是却没有得到善待,其处境仍不容乐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我们到了为农民工"正名",真正把他们纳入工人队伍,善待他们、给他们以相应的待遇的时候了。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