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当原少年法庭制度难以实现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目标时,理应寻求一种新的实现方式。近年来,苏州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通过程序上突出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司法保护、实体裁判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适度延伸、进一步扩大审判工作社会效果的方法,探索出一条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保护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