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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美国特朗普政府的重要经贸外交成果,《美墨加协定》被称为是美国21世纪贸易协定的新范本。《美墨加协定》延续了美国对贸易对象国进行区别对待的传统,对非市场经济国投资者和国有企业的贸易投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甚至开始在区域层面推广针对非市场经济国的"毒丸"条款,这严重损害了二战以来多边贸易体系中的非歧视待遇原则。《美墨加协定》非市场经济国的特殊规则违反了条约不对第三国施加义务、区域贸易协定应更自由化以及善意原则、禁反言等国际法规范。基于此,应从国际法角度认识并解决《美墨加协定》对非市场经济国的不当约束。作为利益相关方,中国一方面应积极回应所谓"非市场经济国"的指责,另一方面以维持和完善公平竞争秩序的方法推进国内市场经济改革,并以法治的理念深化中国和美洲国家的经贸关系,坚定不移地捍卫全球化。  相似文献   
2.
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抗诉权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自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民事抗诉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机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践行实质公正发挥了积极和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在学界,对民事抗诉制度存废问题一直莫衷一是。〔1〕对于民事抗诉制度论述存  相似文献   
3.
孙南翔 《当代法学》2016,(5):128-138
互联网技术创造出一个与实体空间相平行的网络空间,并促进互联网贸易的发展.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外生性、贸易对价的特殊性,以及多边贸易协定的局限性,互联网贸易需要新的贸易规则进行调整.在理论上,以消除电子贸易障碍和增强贸易商电子权利为导向,互联网贸易规则可分为确权性规则、限权性规则和赋权性规则.在实践中,升级互联网贸易规则的方法将从限权路径走向赋权路径.在推进“互联网+”战略的过程中,我国应避免对互联网贸易施加不必要的电子贸易障碍,并赋予贸易信息的自由流动权,以此推动全球互联网贸易自由地、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4.
作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中国将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然而,在实践中,立法修改时滞与商业行为创新需求的矛盾、海关行政权放宽与知识产权执法趋严的冲突、制度创新与机构创新的不同步等成为构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所面临的制度性难题。因此,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应坚持法治理念,明确港区在国内法上的法律地位,构建21世纪经贸核心议题的实体规则,打造公正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通过法律机制维护、保障、巩固先进经验和开放成果,为提振全球经济发展贡献出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  相似文献   
5.
追溯与寻明:国际法视角下的碳排放权单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以《京都议定书》为基础的市场化机制建立以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全球碳金融市场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交易量大幅提升,成交金额不断攀升,市场化机制在夯实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同时,争端与纠纷日益增加,国际多边环境公约调整下的碳排放权机制部分地在WTO体制下进行规制,成为众多学者的憧憬。碳排放权单位体现的既不是GATT框架下的"产品",也不是GATS框架下的"服务",而是在经济上反映出特殊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属性。然而,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商提供服务的行为契合GATS金融服务要求,因此交易商可依据GATS享受跨国服务领域中的最惠国待遇,并可将与WTO规则相关的争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实现环境争端解决的规范化、法制化。  相似文献   
6.
7.
一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时常超过本国领土的范围.从19世纪的严格领土性理念,到20世纪的行为效果地规则,再到21世纪初的反域外性假定,美国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发展和演变与美国国家实力的变化密切相关.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基础是:争议条款具有域外特征,立法机构具有明确授权,域外对象具有实质关联.实践中,可引入"真实联系"与"虚假冲突"测试,辅之正当程序权利保障机制,避免国家滥用域外管辖权.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应遵循历史发展周期,重视立法先行,并在域外管辖权的行使中引入合理性原则.  相似文献   
8.
孙南翔 《北方法学》2017,11(5):112-123
在互联网贸易日益自由化和便利化之际,与信息技术产品相关的国家安全隐患愈发引起各国关注。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强制性的技术法规保障敏感行业的国家安全。在WTO框架下,TBT协定核心义务体现为:成员方技术法规的采用、制定和适用不应构成超过实现国家安全目标所必要的贸易障碍;并且,除非国际标准对实现合法目标是无效或不适当,否则成员方应将其作为国内技术法规的基础。通过对涉及TBT协定义务争端解决的实证分析,中国信息技术产品与标准化战略并未违反TBT协定的实体性义务。然而,在修改或更新信息技术产品法规时,中国应力求实现程序正义。同时,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避免因国家安全关切产生信息技术行业的加拉帕戈斯化现象。  相似文献   
9.
自《里斯本条约》生效以来,欧盟获得了规制外国直接投资事项的专属权能。由此,欧盟加速开展对外投资谈判活动。在国际争端解决层面,为尊重和保障欧盟法的自治性,国际裁决不能影响欧盟法关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责任分配,更不应对欧盟法作出解释。在实践中,欧盟法确定了欧盟与成员国"谁具有权限,谁承担外部责任"、"谁提供法律待遇,谁承担内部责任"的责任分配机制。在中欧投资条约的谈判中,中国应坚持由欧盟和成员国共同达成并签署协定,建立起联合被诉方机制,并以金钱性赔偿为主设置救济措施,进而实现欧盟内部责任与对外责任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新世纪以来,网络空间逐步从“以技术为中心”的无主地体系转变为“以人为中心”的权利体系。本质上,以人为中心的互联网自由体现为以权利为本位。互联网自由包括互联网表达自由、互联网信息获得自由、互联网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可获得性以及互联网通讯自由。然而,互联网自由是相对的。对互联网自由的限制应至少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限制措施为法律所明确规定;二是措施满足合法性目标;三是措施具有必要性。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互联网规制政策并不违反国际人权协定。人权问题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国应在法律上明确信息利益主体的救济机制和争议解决方法,有理有据地保障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并增强国内外互联网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可获得性,解决地区性的“数字鸿沟”难题,以此打造全人类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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