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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性质初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曾文远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4):32-36
从我国基本国情来看,吸毒问题远远不能通过社会自发予以有效地解决,吸毒行为必须受到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强制性戒毒法律制度的规制,以减少其社会危害.这种制度直接涉及国家禁毒行政部门对吸毒人员的行政管理关系,其中甚至包括相应行政机关对吸毒人员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因此,从行政法角度对我国强制隔离戒毒进行制度层面的系统分析是符合相应的法理和立法宗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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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最严厉的处罚,食药监执法者基于执法便宜性考虑,经常在食品行政处罚中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各地食药监上级部门也陆续出台裁量规则,扩大减轻处罚的适用范围,这两者均使得《食品安全法》"最严厉的处罚"大打折扣。减轻处罚的正当性来源于行政处罚的制裁和预防功效,减轻处罚规范既有责任要素,也有预防要素,对其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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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4):53-57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第3款新增了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内容,这契合了电子政务迅猛发展的现实需求。因该条款规定内容的笼统性和模糊性,公安机关采取电子送达,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送达人的同意是电子送达必备的主观要件,在此基础上,电子送达可以成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优先的文书送达方式。但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特别保障,并非所有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均可电子送达,另外,电话送达作为电子送达的例外方式应当谨慎采取。我国电子送达的成功采用到达主义标准,这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固定送达日期。电子送达的日渐普遍,也对公安信息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相似文献
4.
曾文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3):14-17
《戒毒条例》将自愿戒毒单独列为一章,使其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戒毒制度。但关于自愿戒毒,《戒毒条例》并不是简单地对《禁毒法》的相应规定进行细化,而是存在着严重的规范并用和冲突现象。只有对我国自愿戒毒的法律定位予以科学把握,才能发现和解决其在制度设计的相应问题。要从自愿戒毒的基本立场,即保护戒毒者的权利出发,推动我国自愿戒毒工作的开展,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一是将自愿戒毒作为首选性戒毒制度;二是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三是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相似文献
5.
曾文远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37-41
毒驾问题是继醉驾问题后又一个公共话题。在未经由行政法规制而将毒驾直接入刑的做法是与现代刑法谦抑主义相悖的,基于此,我国毒驾规制采用行政规制手段,并体现在事先性驾驶禁止的法规范之中。这种"以权利换管理"的规制模式直接违反我国《禁毒法》的相应规定,且对毒驾问题采用行政事先审查办法予以解决,这不符合行政许可的一般法理,也不符合实践的发展需要。因此,毒驾规制的重心应当实现从行政事先强制性禁止向事后的行政严惩转变。 相似文献
6.
自应用酒精法检验奶山羊鲜奶以来,养羊户和收奶员反映,经酒精一测,不少鲜奶顿时就成了“酸(坏)奶”,分泌“酸(坏)奶”的羊也就被认为是患有“酸奶病”,致使养羊户只好将“酸奶”喂猪或上地,并到处求医寻药,或将“酸奶病”羊卖给他人。结果,既浪费了奶源,也挫伤了农户养羊的积极性。为了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七个单位协作从“奶山羊奶酒精反应阳性与酸奶病”、“奶山羊奶酒精反应与滴定酸度及煮沸试验”和“奶山羊奶酒精反应与奶中主要无机离子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其结果报道如下。 相似文献
7.
曾文远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03-106
我国禁毒工作方针经四次调整,最终确定现行禁毒工作方针,并为《禁毒法》所明确规定。禁毒工作方针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作为执法行为的禁毒工作必须符合其基本内涵:"预防为主"方针强调禁毒工作主要是面向一般公众,通过开展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严密的毒品管制和持久的堵源截流从根本上减少毒品需求和供给;"综合治理"方针突出治理毒品问题必须讲求禁毒各力量的综合性、政府各部门的职能综合性和禁毒手段的综合性;"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方针则是着眼于"已染毒"的少数人,表明我国对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采取的严禁、严打高压态势。 相似文献
8.
曾文远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1):8-11
毒品治安违法行为的认定必须基于严格秩序罚的行政目的,而不能过多地拘泥于要件分析。毒品治安违法行为和毒品犯罪行为在法律规范语言中的关联性恰恰能为毒品治安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提供某种标准,据此,毒品治安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是建立在有数量型、独立型和竞合型之分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9.
曾文远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2):49-53
毒驾问题是继醉驾问题后又一个公共话题。未经由行政法规制而将毒驾直接入刑的做法是与现代刑法谦抑主义相悖的,而且我国毒驾规制采用的是事先性禁止驾驶的行政规制手段,这种"以权利换管理"的规制模式直接违反我国《禁毒法》相应规定,并且对毒驾问题采用行政事先审查办法予以解决,这既不符合行政许可的一般法理,也不符合实践的发展需要。因此,毒驾规制的重心应当实现从行政事先强制性禁止向事后的行政严惩转变。 相似文献
10.
曾文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1):20-26
村民选举权屡遭侵害导致村委会选举出现不协调之音,从而影响村民自治原本具有的社会和法律功效,故从法律制度上保障村民选举权的救济实属必要。厘清地方自治与自治监督的关系问题,是正确看待村民选举权法律救济的前提。而具体从村委会选举纠纷和争议的形态和特征出发来构建相应的救济制度,方能够有效确保各种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