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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兴山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3(6):35-39
受贿罪的内涵和外延,近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理解相当宽泛。这对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也不应矫枉过正。对收到贿赂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退贿或者上缴有关廉政帐户的行为,不应以受贿罪论处。这样做,符合刑法条文的立法原意,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刑事政策的导向性,对于打击受贿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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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以及犯罪中止,传统的刑法理论和教科书都称之为故意犯罪阶段。一年前,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编著的《中国刑法讲义》中作了一个彻底的改变,称之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这一理论的出现,解决了过去刑法教科书上长期无法自圆其说的理论缺陷,使其更具有科学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突破。故意犯器的阶段,按照本来词义来理解,应该是指故意犯罪的起意、预备、实行直至完成这样一个连续发展的过程(或者叫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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