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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法对单位犯罪适用刑罚的原则是双罚制,根据这个原则,单位犯罪刑罚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犯罪单位适用财产刑——罚金;另一类是针对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适用各种主刑与附加刑。在对犯罪单位适用罚金刑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作一粗浅的探析。(一)罚金刑的作用问题在罚金刑对犯罪单位的作用上,学木界提出以下质疑:即认为罚金刑过于单一,无论单位犯罪的性质严重与否,对犯罪单位的刑罚都是一样的,仅仅是数额上的区别,难以做到事实上的罪刑相应。当单位无力缴纳罚金时,所判处的刑罚就失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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