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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海商法》第56条和第57条有关单位责任限制仅分别涵盖货物有形损失和迟延经济损失,对其他损失类型没有涉及。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的货物索赔除了这些常见损失类型外,还有其他损失类型,如错误交付引起的经济损失的索赔,而错误交付和无单交货在内涵与外延上又存在争议。不仅如此,现存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公约对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涵盖的损失类型规定也不尽一致,错误交付是否可以享有单位责任限制也是有争议的。试图解决无单放货责任问题的我国2009年司法解释,直接剥夺了无单放货致损情形享有的单位责任限制权。通过比较分析,文章认为这样规定是欠缺合理及合法性的,有待在未来的《海商法》修改及司法解释时进一步修正完善。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不仅形式上体系庞杂、层次多元,且其立法本位存在一定偏差。以当前外资撤离潮为背景,以2010年出台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关于股权撤销权的规定为视角,也涉及未及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讨论,探讨撤销权制度在司法解释乃至外商投资法中规定欠缺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最后提出不设定股权撤销权背后所蕴含的相关外商投资立法建议,以期对新形势下利用外资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3.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一般都规定承运人享有责任限制,但在国际统一立法水平较高的海运和空运领域,承运人责任限额及其货币计算单位并不统一.就责任限额水平问题,不仅《鹿特丹规则》制定时存在争议,中国也有观点认为《维斯比规则》提高了《海牙规则》的责任限额水平.通过对英镑、法郎和特别提款权在空运和海运国际立法中的梳理、比较和实证分析,得出三种货币计算单位各有特点,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不同货币计算单位下的责任限额在不同法律语境下不能简单直接比较,确定适当的责任限额水平要考虑诸多其他因素.  相似文献   
4.
仲裁制度的历史虽然源远流长,但是对于我们中国而言从1995年颁布《仲裁法》至今也不过十数载,实施期间产生诸多问题,凸显利益方激烈博弈之势。这从某种程度上看,折射出我国仲裁制度的某些缺失。试图从本国视野出发,通过列举我国当代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法律问题,以博弈论的角度,通过评述诸种主流学说,呼吁要推进我国仲裁制度,必须要积极"入世",在公权和私权之间达到一种比较适度的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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