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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核心内容,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以威慑式执法为主,执法实践陷入执法者与违法者对立冲突之困境,需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契机,向新的执法方式转变和发展。随着环境立法的发展,我国环境治理模式经历了从政府管制到政府与社会二元合作模式,再到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元互动模式的转变,形成了新时期社会共治的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社会共治理论相契合。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构建环境行政互动式执法系统提供了互动前提与理论支撑。以此为基础,环境行政互动式执法的实现需要生态环境行政机关让渡权力空间,以吸纳企业协商和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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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霖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2):150-160
面对日益激增的环境风险,立法规制局限、司法规制消极、行政规制乏力,难以规制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更增加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难度。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筑的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元主体结构,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制提供了新的框架。在此三元结构框架下,以传统行政理论为基础,可以形成行政自制、协商规制、社会规制,共同作用于在环境行政全过程,规范并制约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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