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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第76条是构建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础,应予充分肯定,但其不足或可商权之处不应忽视。其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是有悖于保险原理的。该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间亦存在着矛盾的规定。我国应借鉴他人之成功立法经验,完善交强险制度。  相似文献   
2.
俗话说,无规则不成方圆。同样,社会活动合理有序的进行,需要法律的制约,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就是在公平,合理,诚信的前提下,协调民商法主体个体权利和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冲突。民商法根植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大众。所以,以人为本,是民商法的根本,也是其最大的价值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3.
“交强险”中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强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一直是个很有争议的问题。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有利亦有弊,但利大于弊。我国现行法律未赋予交强险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是囿于传统责任保险理论上分离原则的结果,但在国外关于强制责任险立法中分离原则一般不再适用。当今世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各国,其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基本上都通过立法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我国应予以借鉴而不该例外。  相似文献   
4.
“交强险”中赔偿对象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万晓运 《时代法学》2009,7(4):62-66
“交强险”中的第三人特指“交强险”保单当事人以外的对被保险享有请求权的人。我国现行法律对“交强险”之第三人界定的范围比较狭窄,这对交通事故中许多无辜受害者的保护十分不利。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却相当人性化,我国应该借鉴他人的成功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5.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些规定尚不尽人意,但其第76条是应该肯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成功之处或者贡献所在,至少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它构建了我国机动车强制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它细化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认定;它把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与强制责任保险很好地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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