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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能否自行变更逮捕强制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已关押的犯罪嫌疑人随意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试就完善和加强这方面的法律监督谈一些看法。 一、变更逮捕措施的法律完善 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7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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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校大学生犯罪与社会上其他刑事犯罪有很大不同。近年来,在校大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如何遏制和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保护其健康成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本文作者通过对2000年市检察一分院办理的在校大学生审查批捕案件的调查分析,从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及区别对待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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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海富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9,(2)
变更逮捕措施的职权及标准不明确,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逮捕的批准权与变更权应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两者不可分割。执行逮捕后,公安机关不经检察机关批准就变更逮捕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部分剥夺了检察机关职权,不利于检察机关完整地行使批准逮捕权。逮捕的批准权(包括变更权)与逮捕执行权分离,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在目前变更逮捕权不确切、变更标准未确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加强对逮捕措施变更的监督,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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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万海富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15(1):71-72
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 ,但对单位是否属被害人规定不明确 ,导致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 ,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根据单位被害的性质、特点等 ,应确立其被害人的地位。但是否赋予其同自然人一样的权利 ,还有待于作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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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所得"用于业务"应否扣除?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议较大,虽然,目前逐渐趋同"用于业务应予扣除"这一做法,但是"两高"始终没有作出明确解释."用于业务"一说是法理问题,还是执法问题,抑或二者兼而有之?莫衷一是.通过对一真实案例的评析得出结论,贪污所得"用于业务"不能从贪污总数额中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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