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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该规定对境外影视作品未予以充分保护,不仅违背了"版权自动取得"原则,而且招徕版权国际纠纷。中美争端案让我们开始反思境外影视作品的保护模式,并加快了对境外影视作品保护的研究进程。本文对一元版权保护模式作出了反思,并以二元理论为视角对境外影视作品的版权及其保护作出论证。希冀在二元保护模式下提高对境外影视作品法律保护的能力,减少版权国际纠纷,促进我国版权国际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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