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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严继宁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合同能否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变更或解除,程序上有何特殊要求,这是许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在公证及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就此类问题进行讨论,以抛砖引玉。一、公证后的合同的概念合同公证亦称公证合同,...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此类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中作了限定,专指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公证实践中,此类文书主要为银行的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各类还款协议等。由于《公证暂行条例好4(民诉法)中的债权文书作了缩小性解释,又没有明确列举其种类,因此目前此类公证事项范围狭小,加之担保登记制度的出台,使此类公证的证源日趋萎缩,公证机…  相似文献   
3.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经济,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必将替代行政的计划指令。因此,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阶段以及今后,对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的监督,也应由单一的行政监督向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导地位,企事业单位实行首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等来自内部的监督机制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就更应当注重来自外部的监督。而其他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以及舆论监督都具有滞后性,问题一旦出现只能是尽量挽回损失,亡羊补牢。公证活动则有事前介人的特性,若能加强企事业单位事前公证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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