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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在界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时,其中第一种情形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而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在界定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条件时,则没有这一规定。有人据此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新证据,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不能以此作为抗诉的理由。笔者认为,对新证据能否作为民行案件抗诉的理由,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以此限制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抗诉。   目前,在再审环节遇到的新证据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原审未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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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高检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就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性的实体内容提出了意见。笔者拟从说理的形式角度,结合办案具体实践,以民事抗诉书的制定为例,就民事抗诉书说理性的标准问题作初步探讨。民事抗诉书说理性标准是指抗诉书对原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进行分析论证的论理过程和对评判尺度的正确把握。对说理性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此次修订的核心在于强化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在民事抗诉实践中,笔者发现,我国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存在诉权保障缺陷。为实现程序公正,保障诉权,应当对我国公告送达制度加以完善,使其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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