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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对立的主张.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及立法精神分析,“单独行为说”有不当,“契约说”有偏失.针对悬赏广告法律定性,对于报酬数额明确一定的情况,应将此类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对于报酬数额不明确的情况,应将此类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邀请.  相似文献   
2.
于文婕 《唯实》2010,(8):149-152
国家征收的补偿责任与国家调制措施所导致的“政府经济失误赔偿责任”具有同质性。所以,“国家经济失误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国家对因征收或征用所负的补偿责任的性质相同,是属于第一性义务——法律义务,而不是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跨国公司与经济主权之间确实存在着冲突。二者的关系在实质上体现了社会的国际化发展与以主权为核心的民族国家的冲突。这种冲突的缘由则是国际社会新领域的存在未被清晰地认识以及由此导致的国际关系新结构未得到相应地合理调整。全球性领域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地方性、国家性领域的消失,而是要求民族国家对于其自身在新型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地位以及相应的主权行使范围有理智与现实的认识。跨国公司与民族国家将在国际事务中长期共同发挥作用,跨国公司与经济主权之间的冲突也将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   
4.
跨国公司作为主体参与国内国际社会活动的能力与事实并存.依法律主体资格的唯一衡量标准——法是否直接赋予其权利义务,跨国公司享有国内法主体地位,但不享有国际法主体地位.对法赋予跨国公司主体地位的可能性分析须从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并结合现实社会实践综合考量.作为国内国际社会的重要参加者,跨国公司对现有法律体系下各法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均有重大影响,这决定了其享有相应国内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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