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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案例是“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在我国商标法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尝试.但是,其理论基点有待重新反思.从“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构成要件出发,如果侵权内容存在“明确标示”的,应认定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同时,考察商标法制度的发展动态,未来已不适合继续用商标侵权制度规制“初始兴趣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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