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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会形成询问笔录等材料。嗣后,在民事审判中,该方当事人就会依法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该证据,进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诚然,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了案件过程,但是我们认为单纯公安机关的笔录不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更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主要是从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角度来论述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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