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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当前结合社会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情况做出“严打”整治的决定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进行“严打”整治斗争,要充分认识它的产生背景、对象、特点与核心。“严打”整治对象范围要严格依照规定,不能任意扩大;“严打”整治之从重从快,要受到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则的约束。正确把握“两个基本”原则的内涵,并应用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
证据标准,在公诉案件中,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罪轻、罪重所需要提供的证据程度。证据标准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每份证据作为单一的个体,要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另一方面,就具体案件事实而言,司法人员掌握的所有证据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证明能力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即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基于人的证明能力的局限性和诉讼效率的要求,会采用一些盖然性的标准。一是在案件的非主要事实上可以适用优势证明力的盖然性标准。所谓非主要事实是指…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结合社会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情况作出“严打”整治的决定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只有依法正确把握“严打”整治斗争从重从快的方针,才能打得准,打得狠,发挥“严打”的优势,体现法律的权威性,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一、“严打”之“从重”应限定在特定的对象范围内在“严打”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严打”对象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对任何刑事案件、任何人都实行“严打”。“严打”对象要限制在中央规定的“三类”重点案件和根据本地区社会治安和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打击重点,不应扩大到所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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