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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标志,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区分,构成了近代以来德意志法系财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物权和债权的二元对立被作为了一种"抽象概念"的分类,并成为德意志法系民法学思维的基本方法,乃至出现了对物权债权二元格局的崇拜——财产权要么是物权,要么是债权,泾渭分明,除此以外别无其他类型财产权的存在。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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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债权区分的性质不是"抽象概念"意义上的逻辑划分,而是以权利内容为标准的权利类型的列举。既具有债权特征又具有某些物权属性的中间性权利是区别于债权和物权的一种独立权利类型。民事财产权利不是仅仅由物权和债权组成的一个封闭权利体系,而是存在无数权利类型的可能性,民事权利体系具有开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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