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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赔偿金是国家赔偿制度中一个独有且十分重要的概念,但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初,学界及公众对于该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就一直争议不断,要求修法时对现行人身自由赔偿金规定进行改革的呼声甚高。但是,去年十一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仍然对人身自由赔偿金规定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十分令人失望。本文即择取人身自由赔偿金问题中至今仍存在的两个认识误区加以论证,冀能引起同仁之共鸣及立法机关之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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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体制和机制制约,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整体性变革存在较大难度。广东法院选择管辖制度作为改革的切入点,以提级管辖为突破口,辅以中级法院层面的指定管辖和交叉管辖改革,对现行管辖制度进行了技术性的变革。提级管辖改革通过以高位的司法权制衡低位行政权,能够有效减少行政权力对行政审判的干预,保证官民的平等对决。同时,提级管辖改革强化了高级法院对全省行政审判的主导权,促进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统一了裁判尺度,提高了行政审判的司法权威。本文对提级管辖改革的背景进行分析,以广东法院的提级管辖改革的实践为研究基础,对相关成果加以探讨,对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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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制定实施20年来,通过在中国建立"民告官"这一开创性的制度,将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纳入到了常态性的法律制度之中,尤其是引入了法院外部监督的机制,使得监督体制更独立、更有成效,成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运行至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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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普遍认为,此款规定确立了国家作为国家赔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基本制度。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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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0日,由省法院主办,广东省行政法研究会协办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在省法院隆重召开。会议共收到论文11篇,未提交论文的会议代表也口头发表了自己对国家赔偿制度的思考,内容广泛涉及国家赔偿法的意义、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国家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等方面。现将论文和发言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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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在地位、权利(力)、能力诸方面的对比存在巨大反差,加之国家赔偿法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抑制赔偿的缺陷,所以,申请国家赔偿之难早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其中,在赔偿义务机关为司法机关的情形下,双方力量对比更为悬殊,制度设计方面更加抑制赔偿请求权,故申请国家赔偿中的司法赔偿更成为难中之难。然而,困难的成因远远不止于此,除了制度内的因素,来自国家赔偿制度外的对赔偿请求权的伤害,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亟需引起重视,妥加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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