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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在《党的生活》杂志上看到关于杨善洲的报道,作为一名工作在乡镇基层的公务员,我被他的先进事迹深深感动。在杨善洲的身上,真正体现出一个共产党人的为民本色、朴素情怀和无私大爱,他的心永远贴在群众的脉搏上。作为工作在农村最基层的公务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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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组织取得法律人格的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6):65-68
虽然不同的团体组织具体身份有异,但在相同的立法价值下,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取得条件应该相同。团体取得法律人格的条件有四:一定的财产、独立的名义、独立的利益和一定的组织与住所。应该扩大我国团体人格者范围,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3.
权利能力的消灭并不当然导致权利的消灭,死者丧失权利能力,但死者生前取得的不随生命消失的权利,作为人类既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客观存在,财产权利发生继承,人格权利牵涉人类整体尊严和善良风俗,法律应予以保护。当侵害行为仅仅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进行独立的和直接的保护;当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行为同时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或一般人格尊严,通过保护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实现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间接保护。 相似文献
4.
保险标的识别时认定保险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保险合同而言的,此条件包括: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多重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多个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并有内在因果关联:保险人只对多个损害的其中之一进行保险赔偿等.保险标的识别标准包括; 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投保人投保的目的; 损害赔付条件或方式的特殊性.识别保险标的要正确认识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代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6):94-98
通过比较各国民法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利益的保护与必须赋予胎儿权利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保护胎儿的利益本质上是保护胎儿活产后人的生命法益,胎儿不享有权利能力。我国未来民法典在胎儿利益的保护上要界定清楚:胎儿的法律涵义是指,从人的受精卵到出生完成前的生命体。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独特特征。 相似文献
6.
探析交强险中机动车间的“无责赔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代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72-74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一方是否承担无过错责任,相关部门的解释作了肯定性回答。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但不够充分,同时也欠缺相应的法理基础,在实践中更面临诸多矛盾和困难。建议将无过错责任代之以过错责任,以避免现行法律归责体系出现混乱,并最终维护法律的真正公平和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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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瑞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1):96-102
将来债权证券化的制度基础是债权让与制度。但以保护债务人为目的的传统债权让与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将来债权证券化的需求——将来债权转让应具有对世效力以促进将来债权自由流转。借鉴比较法经验,构建我国证券化下将来债权让与制度:将来债权发生时债权让与效力溯及至让与合同成立时;公示机制采以登记对抗主义;债权受让人对其他竞合求偿人采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原则;相对排除"禁止转让约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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