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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萍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5)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运作缺陷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确立于1980年。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人们的收入不多。财产较少,家庭财产关系简单。90年代以后,我国经济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打破了传统经济成分单一的格局,涌现出大批的个体经济,农村绝大多数家庭成为联产承包责任田的主体,城镇出现许多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婚姻家庭领域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如离婚率上升,再婚现象增加,涉外婚姻增多。这些变化向我国现行家庭财产制提出了挑战,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补充,但是,夫妻共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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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四项原则,即照顾原则、补偿原则、赔偿原则和帮助原则。这四项原则虽然考虑了对子女和妇女利益的保护,但其对离婚中弱者利益的保护具有不周全性,因此,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很有必要。适用公平原则时应考虑确定财产性质、评估婚姻财产等因素,以切实保护离婚时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论婚姻家庭领域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关系──兼谈对婚外恋的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是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客观基础。社会道德和法律共同规范着婚姻家庭关系。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手段和领域不同。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某些领域界限明确,可分别调整;但在另一些领域难以明确界定自己的调整范围,道德和法律可从不同层次加以规范。对婚外恋行为,道德和法律可分层调整,以实现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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