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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铁路货盗案件既未遂的认定,通常采用的是刑法学界较为流行的“失控加控制说”,即所窃物是否发生位移而脱离失主的控制,并已置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列车运行中所发生的货盗案件,由于是在“活动”场所实施的,情况错综复杂,尤其是物主控制力及其范围的不确定性,给既未遂的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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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1999年11月15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刘某、吴某将割盗的铁路通信线交由汪某销赃得款105元,作三人吃喝花用。两天后,刘某、吴某在汪某家里商量再去偷铜质电话线,汪某提出随同一块去,刘某阻止他说:你不要去了,在家等我们,我们偷回来你还要负责去卖掉。并要汪某准备4只蛇皮口袋装电话线。(未讲明去哪儿偷电话线,汪某也未问)。当晚刘、吴就睡在汪某家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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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平安(男,39岁)因家境贫穷,产生了以黑社会的名义搞钱的念头。1997年3月26日,李平安化名“仁中强”书写恐吓信,并寄给在黄山铁路工务段承包工程的占士华,以黑社会名义索款10万元,并指定占于4月30日19时30分,将钱放在铁路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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