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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两案原告: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联良子公司) 两案被告:北京市粤港良子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港良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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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定构成变劣技术侵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及处理结果 原告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依法取得了“颅内血肿粉碎穿刺针”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权利要求1表述为:一种颅内血肿粉碎穿刺针,其特征在于:针体为中空管状,后端与一带顶孔螺帽相配合;血肿粉碎器为针管状,前端封闭,靠近端部沿内壁切线方向有一个以上微孔,尾部有—固定片。该项技术广泛应用于医学临床领域。之后,原告发现被告某医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被告)制造、销售了名为“微创硬通道颅内穿刺针”的产品,其技术方案为:1、一个中空管状针体,针体上装有侧管;2、一个带顶孔螺帽,可与针体的后端相拧合;3、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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