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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永哲 《中国司法》2001,(10):49-50
董事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内执行业务,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他们必须遵循忠实义务,为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而勤勉工作,绝不可以使自己处于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地位。对董事自己代表和双方代表与公司交易行为的禁止就是为了避免董事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即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的规定。同时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双方代表行为禁止没有作出规定,对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禁止的规定也值得商榷,尚需完善。本文拟…  相似文献   
2.
2000年 3月 25日,“通百惠”公开刊登公告,披露该公司将在胜利股份股东大会上提出的议案,并正式向胜利股份的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掀起了胜利股份股权之争的风波。这是我国证券市场首次出现的大规模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案例,开创了我国委托书收购制度的先河 (这之前 1994年初的“君安—万科”风波因一方股东的退出而没有最终形成委托书收购战 )。虽然公开征集投票权或称委托书收购已经在海外市场作为上市并购的手段之一运用,但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次创新。最近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指出:在市场发展早期,由于市场本身规则不清,组织不成…  相似文献   
3.
企业间交叉持股是生产金融危机的潜在诱因之一。从总体上看,交叉持股对于企业多元化经营集团发慌和维持经营稳定有正面的作用,但对公司财务管理自主性、整体金融稳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运作具有负面影响。本文作者对企业交叉持股的存在价值、产生的负面效应及如何加以完善进行了详细论述。文中内容代表了律师的最前沿业务,业该文中观点具有一定新意,现予以刊出,供广大律师们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4.
董事自己代表和双方代表与公司交易行为之禁止是董事遵循忠实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其采取“绝对禁止主义”已不适应现代商事经济发展的需要 ,宜采取“原则禁止 ,同意例外”的规定模式。我国《公司法》对此存在缺漏和缺失 ,应在交易信息披露、同意权主体、股东诉讼权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正> 所谓公司重整,是指陷入经营,财务困难,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机的公司企业,若有再生之可能及有经营价值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其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破产、和解与重整为现代倒产制度的三大基石。然而在我国破产概念虽已家喻户晓,重整制度却鲜为人知。我国目前大量企业面临即陷入困境却又不能  相似文献   
6.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商法学研讨会于2001年11月在华东政法学院召开,会上正式成立了商法学研究会,还就当前商法学中出现的热点问题展开广泛而热烈的学术研讨.  相似文献   
7.
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由于涉及股东权益及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其重要性可想而知。且随着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日益普遍,伴随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当中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最引人关注。一、上市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的风险分析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在现代商业经济活动中是一种很正常的行为,也是商业运作的一种自我调节。然而如果上市公司担保的对象是本公司的股东,就会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乃至整个证券市场带来潜在风险:(1)一旦债务人(股东)无法按期清偿债务,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就必须以其资产代为履行清偿义务,势必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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