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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妇女予以特殊保护的做法具有合宪性,但其限度应当与自然法中的不平等保持“相称”的水平,否则即属于“过限的实质平等”。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意志自由为出发点,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不能想当然地将其视作弱势群体,应当就其所处的阶段、场合具体判定;同时,追求实质平等很大程度上也无需动用刑事手段,作为补充法,刑法只有在性别差异对罪责产生实质影响时才可启动。重新审视刑法中涉性别规范,我国刑法应当走上去“性别标签”的道路,尤其在逐步废除死刑的过程中,避免矫枉过正、用力过猛。  相似文献   
2.
侯跃伟 《河北法学》2024,(2):160-178
技术的突破性发展,极易导致刑事风险的激增。既有刑事法律体系前瞻性和抽象性的欠缺,导致刑法缺乏针对性的规制措施。为了更好地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造成的刑事风险,应当结合其运行原理和基本特征,精准发掘其内生性缺陷和刑事风险,理顺其治理理念,将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兼顾依法治理、自主可控;同时,顺应我国当前的发展趋势,优化营商环境,从平台责任向个人责任回归,构建分级分类的监管模式,推动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运行过程中,第三方组织对合规义务的理解偏差,使得合规成本过高、“纸面合规”等问题不断涌现。合规整改不仅要考虑到涉案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合规整改的针对性与有效性。经过对第三方机制中合规目标、合规义务的重新检视,明确第三方机制应当以防范企业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犯罪的专项合规为重点,以全面合规为终极目标,不能将二者予以混淆,肆意扩大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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