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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商标及其显著性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纸质媒介为主导的传统视觉生活是以静态的传统商标为主,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非传统的动态商标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动态商标是以数字媒介为载体和动感设计为基础,是属于广义上的可视性商标,是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对商标的规定。动态商标从本质上讲属于心理的认知,是消费者对商标所代表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评价。强大的视觉冲击效果和周而复始的广告宣传,使得动态商标在消费者的“认知网络”的信息组块中形成“结点”,从而使动态商标获得显著性。  相似文献   
2.
在实体性要件认定上,动漫图形与立体商标需要考虑动漫形象的多样性带来的困难之处;动态动漫商标因标志载体与整体性动态效果的特殊性,使其在程序性与实体性要件上与商标法的规定不符。商标侵权认定主要是比较商标相似度、商标强度、商品相似性以及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方面。传统上以音、形、义的相似为基础来比对商标相似度,然而,在比较以动漫形象的整体感受为商标显著特征来源的立体商标时,需要分两种类型分析相关公众在音、形、义上的注意程度。动态动漫商标因其动漫形象的整体动态效果,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对音、形、义和商标主要部分相似的理解,也给侵权认定的基础造成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云服务器”、“小程序”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对版权法中“通知-删除”规则提出了挑战。就法律适用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对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案件提供了快速解决机制,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从属性上分析,“小程序”属于《条例》所调整的自动接入、传输服务商范畴,而“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属于《条例》中的四类网络服务,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规定予以界定。对这两类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无法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而应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下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予以调整。“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适用以注意义务的判定为核心内容。在必要措施的判定上,技术过滤措施是判定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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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高新科技的发展对录音产业造成严重冲击,录音制作者在现有权利无法实现其经济利益之情形下转而寻求广播权与表演权。然而,录音制作者所主张的"扩权"的理由存在错误的认识,混淆了报酬请求权与"两权"的专有属性。不正视已有权利无法得到实际有效维护的真正原因,而一味寻求"扩权",将会使著作权法已有的、可解决问题的规定形同虚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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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媒介为主导的传统视觉生活是以静态的传统商标为主,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非传统的动态商标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动态商标是以数字媒介为载体和动感设计为特征,是属于广义上的可视性商标。是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对商标的规定。动态商标从本质上讲属于心理的认知,是消费者对商标所代表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评价。强大的视觉冲击效果和周而复始的广告宣传,使得动态商标在消费者的“认知网络”的信息组块中形成结点,从而使动态商标获得显著性。  相似文献   
6.
SaaS(软件即服务)是随着科技发展与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而兴起的软件应用模式.它改变了传统单机型销售软件模式而将软件置于其服务器,并有偿地提供给用户“临时使用”软件,然而该方式无法被现行著作权内容所涵盖.设立出租权制度的现实经济基础和限定客体的缘由因科技发展而呈现出扩张趋势,也凸显了出租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使用的困境.鉴于SaaS软件使用行为符合出租权核心四要件,扩张出租权制度不仅满足其学理性定义,也符合出租权的支配效力.对客体的正确解读以及制度经济学的佐证,有效地支持了扩张出租权在理论上的合理性,以及对促进产业发展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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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百度文库"之争,社会再度关注网络服务商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问题。百度主张的"避风港"规则,是以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为要件,即"不知"也"无理由知晓"侵权。除了"通知-删除"外,若侵权行为很明显,达到"红旗标准",就能推定百度有理由知晓侵权的存在。利益失衡是"百度文库"之争的实质。将作品完全视为商品投入市场,在原有侵权救济手段的帮助下,以市场为引导,达到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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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制度源于美国判例法中的蒂罗斯—莱格特纳斯规则,是维护善意商标使用人的制度之一。寻求公平与秩序是商标共存制度追求的价值。商标共存使用包括在后使用人的远方使用(remoteuse)和善意两个要件。商标共存制度的核心要件,随着互联网时代与市场经济一体化而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商标地域范围从物理间隔区域向网络空间的重叠扩张;主观善意从不知晓向不存在恶意转变。我国司法实践早有判例基于包容性增长理论认可了共存制度,但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规定这一制度。商标先用权制度与商标共存制度存在着区别。着眼于与商标注册制度的衔接,我国商标法实有必要引进商标共存制度,并明确商标共存制度的法律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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