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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摘登     
奸淫幼女罪应以 结合说为既遂标准 (1)我们认为,如果以接触说为作为奸淫幼女罪既遂标准,在定性时,往往很难鉴定犯罪者是否有过同幼女性器官接触的行为,无疑会增加工作的难度和司法成本。但是,如果使幼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否遭到侵害的标准统一为结合说,法医学鉴定的协助会使此类案件迎刃而解,而不会失之偏颇。(2)随着当前物质生活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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