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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反贪案件的侦查模式基本上属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一般是在掌握一定犯罪线索、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更充分信息后,再以嫌疑人口供为基础搜集其他的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所出人,就继续讯问。如此循环往复,整个反贪侦查程序基本上都是被动地围绕嫌疑人口供进行。这种“挤牙膏”的侦查模式极大地制约了反贪部门的侦查成本和效率。笔者认为,为适应反贪侦查的严峻形势,提高侦查效率,采用秘密侦查不失为一种切合实际的选择。秘密侦查是指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在严密的指挥和监控下,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摄像、伪装潜入等合法的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控制其活动,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秘密侦查对于反贪污贿赂案件的破获具有巨大的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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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支付手段的不断翻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行受贿犯罪都以银行卡为媒介,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就遇到过多例。查办这类行受贿案件有几个难点,在办案中经常困扰我们。笔者试就以下几种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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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检法机关以决定(或裁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检法机关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其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检法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裁判的一种法律授权。究其法理内涵,则是司法机关职权主义原则和管辖的属地属人原则相交差的综合体现。随着近些年反腐斗争形势的严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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