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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垄断法经常被称为"经济宪法",但是现代主流理论认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甚至唯一目的是效率,使其沦落为效率促进法。唯效率论导致现代反垄断法充斥着各种悖论,影响了人们对于反垄断法本质的把握,限制了反垄断法处理我国特殊国情问题的功能。唯效率论还存在着大量论证手法上的错误,包括非此即彼的逻辑错误、混淆立法目的与个案判断标准等。而积极研究价值平衡理论是走出这一泥潭的重要途径。我们应该从反垄断法入手积极发展平衡理论,这不但有助于解决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争,也有助于为未来的司法实践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激励创新,进而促进全社会的科学、文化、经济发展。因此需要平衡激励创新保留公共领域两种利益,知识产权法为此设置了许多相应的制度设计。但现有法律也存在缺陷,导致知识产权本身限制了创新,例如规则统一僵化、权利边界不清晰、权利琐碎化和过度化、具体制度与立法目的脱节等。尽管反垄断法的新范式把知识产权视为财产,并与其它财产形式适用相同的审查原则,但知识产权本身存在的缺陷要求反垄断法对其特殊性给予足够的重视,一方面,某些缺陷加大了反竞争风险,应予更仔细的审查;另一方面,某些行为其实是绕开这些缺陷的促进竞争行为,应作充分同情的考察。  相似文献   
3.
兰磊 《财经法学》2021,(1):32-48
19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迈尔斯博士案中判决涉案转售价格维持(RPM)违反《谢尔曼法》。后世逐渐将其解读为确立了RPM本身违法原则,并认为如此判定的理据有二。这种理解对我国反垄断法界认识RPM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这是一种严重误读。该案引用禁止限制产权让渡法则的目的,并不在于论证限制产权让渡即损害竞争。涉案行为是一种...  相似文献   
4.
反垄断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都需要在很多场合界定市场.但两个法律领域中的市场界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市场结构因素在反垄断分析中具有基础地位,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基本不具有相关性.知识产权法界定市场是为了确定企业间的对抗范围,反垄断法界定市场则是为了确定企业的市场势力.有些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竞争政策,但未必需要界定相关市场.还有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因损害竞争在实质上属于反垄断案件,需要按照反垄断法的分析方法处理,包括界定相关市场.在后一类案件中,知识产权因素导致市场界定需要做一些特殊考虑,但并不改变基本分析方法,尤其是知识产权的边界型排斥并不自动等同于垄断的市场型排斥;知识产权带来的产品差异化也不等同于垄断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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