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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据交换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及证据失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引 言 当中国的学术界仍在对是否应引入庭前证据交换规则议论纷纷,莫衷一是时,中国的司法实践部门已借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东风,本着改革中摸索和尝试的精神,大胆地推出了庭前证据交换规则。 1997年6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推出了《经济纠纷诉讼证据规则》(试行)。该规则第11条用4款对证据交换制度作了系统规定:“当事人应在开庭审理前互相交换证据。除当事人同意外,证据未经交换,开庭审理时不予质证。”“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补充提供证据。补充提供证据应在开庭审理前3日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外省市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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