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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家务劳动因其为私的劳动,其价值往往为社会所忽略。在夫妻之间,承担家务劳动的主要是女性。在目前家务劳动尚不可能全部社会化或现代化,家务劳动分工格局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承认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无疑成为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必要且可行的选择。文章对夫妻家务劳动范畴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借鉴经济学评估方法,提出完善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建议,以更好地体现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  相似文献   
2.
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婚姻家庭法六十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回顾我国婚姻家庭法六十年的历程,可见其立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和目的就是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体现了我国民众对建立平等和睦婚姻家庭关系的追求,也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展望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未来,我国未来的婚姻家庭立法包括<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都应当继续进一步凸显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根本目的.  相似文献   
3.
英美法国家制定法均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处理离婚后子女监护的基本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就该原则的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英美法国家离婚后子女监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探讨,可以为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4.
论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配偶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是各国继承法的普遍规定。配偶的继承地位显著提高是现代继承法的发展趋势,这种发展趋势体现了对配偶劳动的承认和继承权利的尊重。配偶享有继承权的基础在于生存配偶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和继承法权利义务上的一致性,以及社会对于丧偶者的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5.
为实现男女间真正的平等 ,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社会性别理论认为 :男女之间的差异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 ,是“社会体制习俗”把人组织到规范好的“男性”“女性”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结果 ,而不是因为男女的生理特征而自然产生的。其分析方法要求考察女性与男性面对的不同的社会现实、生活期望、经济环境等因素 ,分析社会公共政策对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影响 ,尤其是可能给女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进而修改社会公共政策 ,以期消除男女之间的实际不平等。我国 2 0 0 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仍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规定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以社会性别平等理论来分析审视现行婚姻法 ,其结婚、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离婚等具体制度中 ,某些规定仍缺乏性别意识 ,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 ,特建议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对立法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冉启玉 《前沿》2010,(20):81-8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享有受扶养的权利并承担此义务。婚姻关系一旦终止,理应尽快了断此种权利义务关系。在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定条件下原配偶仍然承担支付扶养费的义务。国内外有关离婚后扶养请求权基础的相关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离婚扶养费请求权产生的根据,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离婚后扶养费请求权应以离婚夫妻之间公平分担因婚姻产生的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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