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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对几种主要的知识产权冲突规则的分析与比较,作者主张把保护国法主义作为第一位的冲突规则,把分割论作为第二位的冲突规则。随后,在对分割论进行理论完善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冲突法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
在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人越来越多的使用网络证据来证明涉案专利权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通过网络公开,因此不符合授权条件,应予宣告无效.由于网络证据具有修改不留痕迹的特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认定也就成为此类程序中的焦点和难点.经过公证的网络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即证据资格)应当被认可,而网络证据的"实质真实性"则属于证明力问题,需要根据其"被修改的可能性"来评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力认定的规则并结合双方当事人从相关技术方面的举证情况,可以对"网络证据是否被修改"的辅助事实做出认定,从而确定网络证据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程度.在该辅助事实真伪不明时,不能根据证明责任对其做出认定,但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主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3.
法国法上的专利权仅是一种权利推定,专利权的有效性认定直接由法院主管.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独立于行政机关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认定.无效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利害关系人,被告只能是专利权所有人.无效之诉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以作为反诉提起,专利权的效力瑕疵还可以作为侵权抗辩的事由.专利无效之诉中技术问题的处理服务于法律问题的解决.专利无效判决具有绝对效力和追溯效力.对于法治基本原则的遵守和对法制体系化的重视在法国专利无效程序设计中得到深刻体现.  相似文献   
4.
发明的基本特征在于"技术性",体现在两方面:发明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发明应利用自然规律直接作用于客观物质。由于不符合后一项认定标准,商业方法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电子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审查上,美国采用了一个宽泛的"技术性"概念,背离了上述认定标准,欧洲专利局以局部代替整体的审查方法也难以自圆其说。尽管电子商业方法所采用的计算机手段可以具有技术性,但其整体仍不是发明。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成因及其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地域性的产生和存在有历史的、法律的和经济的原因.地域性在知识产权领域仍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已不是知识产权特有的严格属性.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要求我们合理承认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存在,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接受地域性的突破,但不能抛弃知识产权地域性,盲目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6.
驰名商标的定义和认定条件表明,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涉及对企业信誉的审查.驰名商标的异化源于我国社会背景中公众对于驰名商标内涵的误读,异化是对该误读的利用.作为异化纠正措施的按需认定原则应结合司法经济原则来理解,驰名商标是法律对特殊种类商标的定性,这使得司法经济原则得以适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翻译”和“模仿”的认定与对普通商标之间的近似认定不应有不同.依据混淆理论保护注册驰名商标应适用商标侵权认定一般规则,必要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  相似文献   
7.
在与教学辅导材料相关的著作权案件中,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此类案件中,应区分作为汇编作品的教材本身、作为单独作品的教材局部内容或教材结构,这不仅对侵权认定具有基础指示作用,而且这两类作品的保护范围也不同。就汇编作品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而言,区分汇编的方法与被汇编的内容没有实质意义,这种表达要么是针对特定内容的具体选择和/或编排方法,要么是抽象选择和/或编排方法应用于特定内容的具体结果。与此相对应,侵犯汇编作品的行为只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行为,而且必须是对汇编结果的使用。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与法律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术杰 《法学杂志》2005,26(1):120-122
知识产权领域是否存在法律冲突,学术界争论颇多。本文先对当前持肯定和否定态度的观点进行了概括和评价,然后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依靠统一实体法来避免或解决法律冲突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尽管一系列的公约建立了广泛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但消除法律选择的需要从来就不是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起草者们的现实目标。一方面,公约的作用主要在于为缔约国设定义务,以达到协调各国知识产权法  相似文献   
10.
寻找表演中的作品——对“表演”和“表达”的概念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活表演能否构成作品,这是一个一直备受争议的问题。比较法研究显示,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未将表演定性为作品,邻接权国际公约的实施并未从根本上影响这些国家传统上对于表演的法律定性。尽管动作、声音、表情等人体活表演可以构成作品的表达媒介,而且其有形形式固定或复制也不成问题,但表演的内涵决定了其独创性的缺失。作为法律术语,表演应指以人体的动作、声音及表情忠实的再现具有可表演性的剧本、乐谱或舞谱等作品。在作品从文字到动作和/或声音的表达媒介转换中,作品的内在表达不变,而表演者也未对作品的外在表达做出创作、选择、安排或取舍。通常所说的即兴表演之所以能构成作品,是因为它同时是即兴创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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