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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8年11月1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丹东市法律顾问处刘京旭同志《给法院的一个建议》。本刊记者就此“建议”走访了有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征求了他们的意见。认为这个“建议”是好的,对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改进法院工作有帮助。今后各级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出具一定手续,并严格按照法定期间答复当事人,对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都应妥善保管,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丢失诉讼材料的,应予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现将刘京旭同志《给法院的一个建议》转载如下。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大多数的刑法教材认为:所谓被诱骗的胁从犯是指那些主观上由于对实际情况不了解,误信了谎言,受了蒙蔽,从而参加了共同犯罪活动的人。  相似文献   
3.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其目的在于为那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又无异议的经济债务纠纷,寻求一种比普通诉讼程序更迅捷简的便程序,使债权内容得到诉讼上的确认,进而转入执行程序。但是,由于督促程序规定的条款简略兼原则,又由于督促程序在我国是刚开始施行,因此,很多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下面仅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问题,谈一下看法。一、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的问题所谓异议权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对于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债务人不得上诉,但有向发出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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