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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件的分析,阐述了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犯罪时,应如何给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罪,是单独定罪还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按共犯定罪,本文认为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系利用该特殊主体职务之便来实施的犯罪,那么就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来定罪。这样做可以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缓和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日益激化的敌对情绪,对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不小的促进作用,为树立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奠定了基础,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在和谐中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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