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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1月1日,河南省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元公司)与程某某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由程某某自行组织合伙经营团队,负责该公司的生产和经营。2011年2月15日。程某某组织刘某某、温某、孙某某等12人签订合伙协议,合伙承包纪元公司的生产经营。2011年2月至7月,孙某某先后将销售到安阳市轻纺城、内衣城等地的棉纱款收回,以数年前自己在纪元公司(时任经理为程某某)工作期间曾经遭受工伤,该公司尚未足额支付其补偿款为由,截留占有棉纱款共计435699.9元,经程某某、刘某某、温某等人多次催要.拒不退还。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孙某的行为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速解]本文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孙某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所谓“其他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而程某某、刘某某、温某、孙某某等12人协议组成的只是一个松散的合伙体,属于民法规范的特殊民事主体,不符合刑法第271条第1款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组织性特征,从刑法意义上讲,孙某某作为合伙体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关系平等,也不能界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此,孙某某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将合伙体棉纱款占为己有的事实也不宜评价为犯罪行为。其次,从刑法的谦抑性审视,孙某某的行为不必要作犯罪认定。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谦抑,是指缩减或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刑法的谦抑性虽然主要适用于立法环节,但是我们并不能据此完全否定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同样需要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凡是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随意动用刑事手段,从而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治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日本学者平野龙一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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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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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提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我们要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并切实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落实到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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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革命的不断推进,信息以数字化形式呈现膨胀式发展,信息素质的养成深入到图书馆领域,对高校图书馆员的信息道德、信息意识、信息知识和信息能力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图书馆员应将其作为机遇,依靠自我信息素质的不断提升,向广大师生读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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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经济体制转型期的深层次矛盾越来越突出,伴生的腐败现象也越发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算清腐败的政治账、成本账、亲情账,防微杜渐,未雨绸缪,自觉对党和人民负责,对自己和配偶、子女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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