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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影响死刑适用的各种情节进行归纳比较,对死刑适用的依据和原则进行归纳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而提出死刑案件量刑情节适用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图对死刑的造用提供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方法,以建言于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与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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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是一种常见的、多发性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它们同盗窃罪一样,都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为了体现法冶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对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关于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对盗窃罪规定的比较详细具体。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而对敲诈勒索、诈骗等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未遂状态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各地掌握不一。笔者认为,对一般侵犯财产型犯罪,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当参照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执行。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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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了强迫交易罪这一罪种。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证明,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对于那些采暴力、威胁手段,违背市场交易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侵害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者,起到了良好的惩治效果。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范围不断拓宽,商品交易及其他交易行为越来越频繁,一些不法之徒为谋取暴利,不惜以身试法,强迫交易行为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笔者认为,强迫交易罪客观要件要求过高和处罚力度不大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为有效地遏制这种犯罪,强化打击力度,提高量刑标准,震慑犯罪,有必要对该法条进行修改,下面,笔者仅就此问题作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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