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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妤 《法制与社会》2012,(32):234-235
《侵权法》解决的是侵权行为的具体责任分配问题,侵权法规范基本上是围绕着责任展开的。《侵权法》第6条第1款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为一般条款,而《侵权法》第24条则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款属于类型化条款,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构成了类型化规定。坚持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规则方式,对于弥补一般条款过于抽象和概括的缺点、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具有重大意义。公平责任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前提下的责任分配问题,其具有独立的适用领域与价值,可以补救严格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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