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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作为古老的法律制度,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是顺应社会的实际需求而逐步为国家管理所需、所用.许多国家甚至通过法律对于一些重要的、复杂的经济事务强制性地要求公证的必要介入,强制性地用公证的手段对这些事务实施法律层面上的监管和调控,以实现利益的衡平、秩序的维持、安全的保障.可见,公证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的.但是为什么这么有价值的制度在我国的运用中却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呢?究其实质是这种制度在我国具体环境中的运用,包括制度运用者本身的问题在内的一系列缺陷制约了公证制度价值的体现,甚至破坏了公证行业的整体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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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公证活动的本质特征 (一)公证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 在我国,公证被定义为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即公证机构享有被法律所授予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证明权,可代表国家对外出具公证文件,对某类文书、某个法律行为、某项法律事实是否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给出恰当的法律结论,并使之产生不同于任何私证或其他非专业性证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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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保全浮出水面——关于手机短信保全公证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中国手机用户已经超过两亿,去年我国短信业务发送量高达900亿条.手机短信已经成为继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1]正如网络是把"双刃剑",手机短信在让人们享受到信息时代带来的迅捷与简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副产品".色情短信、垃圾短信、利用短信犯罪、短信侵权……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世人的关注,人们试图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有效监管的缺失,相关法律的缺位,又往往使得人们在这些问题面前无所适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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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书从完整意义上讲包括两种,一是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所制作的对上述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二是指当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公证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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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中国手机用户已经超过两亿,去年我国短信业务发送量高达900亿条。手机短信已经成为继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正如网络是把双刃剑,手机短信在让人们享受到信息时代带来的迅捷简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副产品,色情短信、垃圾短信、利用短信犯罪、短信侵权……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世人的关注。人们试图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有效监管的缺失,相关法律的缺位, 又使得人们在这些问题面前往往无所适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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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特殊的强制执行公证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情简介] 自1994年以来,甲、乙两公司在多次经济往来中先后产生三项债权债务,截至2002年5月9日,乙公司尚欠甲公司数千万元人民币尚未偿还.甲公司向乙公司多次索债未果,遂将乙公司告上了法庭.在诉讼审理阶段,甲公司进行公司改组,改组后将其名下对乙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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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一般被描述为是对当事人的委托行为依法予以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的证明行为。这类公证看似简单,但实践中对这类公证的办理,公证员之间存有很多争议,比如委托公证的证明对象是委托行为还是委托文书?如果是法律行为,证明的是其生效还是成立?等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