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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阮某,男,19岁,初中文化程度,系某厂工人。因急需资金,阮某于1994年3月18日,给本厂财务科长写了两封恐吓信。第一封信的内容是:“刘某你不用知道我是谁,你要在三月二十三号晚上拿一万五千元现金到你们厂后面新建的桥上去。只要你不拿(钱),你的人身安全就没有保证,你的女儿也会被人先强奸后弄花了脸”。“这事不要告诉别人,到时候就体自己来。二十三号晚上八.点正,在桥东边南侧的栏杆下有封信,你拆开看看就知道已(以)后的本怎么做了。提醒你一下,到时候拿个手电筒。”第二封信的内容是:“你沿批发市场向南走,到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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