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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组织理论作为研究自然界复杂性现象和事物的方法和工具,也应该适用于广义自然界下的人类社会这一复杂系统。比较可以发现,作为人类社会子系统的司法权运行系统,存在开放性、两造的非平衡性结构、证据裁判及非线性攻防特征,这与自组织的四个基本条件是吻合的,或者说司法权运行系统具有自组织性。同时,司法权运行中所必备的整体性视野、非决定论思想和不可逆理念也与自组织理论的哲学特性契合。司法民主是司法权运行系统的自组织性体现。以自组织理论分析司法权的运行,可以避免比较法、逻辑理性等法学视域的狭隘,为司法民主寻找更为客观的社会学和自然科学意义上的根据。  相似文献   
2.
捕诉合一改革是当前检察机关机构改革的重要方面。事实上,捕诉合一改革将不仅实质改变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分工制度,也将涉及程序公正和社会对公正观念的理解,因而这项改革需要在更大的社会系统层面审视。就捕诉关系权力配置的未来而言,交给审判机关中立行使目前不具有现实性,捕诉合一还存在诸多结构不协调。合适的方案是在保持现行捕诉分离体制下,实行逮捕程序的辩护律师参与制度,从而最大化的兼顾各方权益。  相似文献   
3.
法律教育应当是教授公平善良的艺术,法律教育职业化进路中,应把伦理品德放在第一位,其次是法律技能。目前受家庭就业、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实践学习几方面的制约,法律教育已经出现了唯技能主义倾向。法治代替人治同样离不开人的要素,应借鉴传统文化中育人的理念,并与现代法律规则相结合,才可能是真正有价值的、中国特色的法律教育。  相似文献   
4.
欧陆女权主义运动的勃兴和国外立法的实践,给了婚内丈夫应当成立强奸罪主体肯定者法理和实践上的支持.但是,婚内有无强奸罪的问题,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也不能靠法理推理和盲目跟风解决.婚内强迫性性行为的定性及制度借鉴,必须考虑本土的文化传统,考虑与本国文化资源中普遍的价值传承兼容.在这种进路下,全面衡量婚内能否和应否成立强奸罪的道德价值和法律风险,对于单单站在法学视域内的学者来说,会有更大的启发.  相似文献   
5.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的一项法制原则。什么叫事实?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将其理解为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随着程序正义观念的加强,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不仅案件事实,而且程序事实、证据本身真伪性的事实,也纳入了证明范围。因此,刑事诉讼中的事实,应当包括在诉讼中具体体现的案件事实、程序事实和证据事实,并在事实推理的基础上,达到作为审判结果的法律事实。  相似文献   
6.
7.
刘用军 《唯实》2012,(1):68-73
多年来,如实陈述义务被认为构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重大障碍,这主要是基于英美法系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包含沉默权的理解。去除沉默权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陈述义务并不冲突;屡屡发生的刑讯逼供现象也并非如实陈述义务的法律结果;从无罪推定原则和隐私权角度都不能论证如实陈述义务的不合理性。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如实陈述义务的价值权衡应当慎重。  相似文献   
8.
监察法对认罪认罚作出了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在适用上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乃至和刑法规定也不协调。学界认为要更好地实现两者的衔接,应当对监察法的认罪认罚规定以及其他规范加以修正完善,最终达到“法法衔接”的目的。这是一种规范性视野下的认知。须知,监察法制定特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要求在刑事诉讼环节保持独立性,有着特殊的服务政治大局的考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不能仅从规范视野去认识,还必须有政治大局的视野。只有在双重视野下,才能正确处理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监察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从而实现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乃至刑法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9.
有证据表明司法权的民主特性是人类早期社会的普遍规律。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司法权的民主特性获得了进一步凸显,但实际上除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外,司法权的民主特性并没有及于更大的视野。以刑事诉讼为例,无论是当事人主体地位与诉讼权利、律师辩护、刑事和解,还是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和媒体监督司法,都应当是司法权民主特性的体现。将司法权民主特性做广义的理解,是对司法权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基本把握,有助于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和实现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0.
监察法总则关于监察对象的规定和分则中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通过解释理解的方式将分则中的规定与总则实现逻辑上的协调和统一。对于民主党派而言,除将明确列举的机关之公务员作为监察对象外,应当慎重适用监察法所设定的弹性条款,尤其是对"有关人员"的理解不宜做扩大适用。鉴于民主党派自身政治地位和责任的匹配性,兼职的基层党组织之党务人员和普通党员的党务管理及参政议政行为,不应列入监察对象。在监察法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应当从有利于当事人的法理出发确定监察对象,避免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规定的模糊性导致监察监督面过宽,从而造成不良的执法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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