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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治超大型国家的需要,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结构。地方法制的存在成为国家的必然选择。统一的法律与不同习俗之间的矛盾,是贯穿地方法制历史演变的重要线索。其发展的历史趋势是: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由粗疏而越来越严密,地区性特别法成为主要形式。地方法制的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省例的形成便是这种规范化的结果。同时,官府与民间的互动在地方社会秩序形成与维系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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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古代乡村民间规约演变过程的考察,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民间规约的历史存在形态:唐代后期的社邑规约、宋明时期妁乡约、明末清初产生的民间慈善组织规约和清代晚期的乡规,以及四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民间规约既不同于私人契约,又不同于国家法律,是民间社会组织的自治规范。民间规约是国家法律的补充,它的产生,标志着公共领域不仅为国家所独占。由于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民间社团组织的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空间极为有限,但民间规约在组织协调人际关系、建立稳定和谐社会秩序方面仍然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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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公元999年——1062年)是我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清官,他铁面无私,明察善断,在人民群众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历史犹如大江东去,包拯的名字却长留人间,这是人民对他做出的肯定评价。包拯生活的那个时代,是一个人才辈出、灿若明星的时代,如著名的政治改革家范仲淹,主持熙宁变法的王安石,史学巨子司马光,自然科学家沈括,等等,数不胜数。和这些人相比,包拯并不是一个出类拔萃的人物。然而,包拯身后的名声却越来越大,超越了他的同辈人。明代曾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宋之名臣彬彬其盛,何独公之名愈久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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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道是秦汉时代的一个特殊罪名.过去法律史学界将其意义等同于无道,几成定论.本文进行了新的论释.认为这里的不道是省略"不说"的意思.它是对罪犯必须惩办,而罪状却不宜公开,甚至需要刻意掩饰,因此在勤罪、议罪、判罪时不予宣布具体罪行的一类犯罪的定性.指出,不道源于古老的语言禁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能够寻找到它的发生学原理.其中除了功利得失的计算之外,还可以分辨出其所蕴涵的些许尊重人格的理念、保护隐私的意识,甚至能体会到一丝悲天悯人的情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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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于《汉科考略》① 一文 ,应驳斥“汉代无科说” ,坚持汉代有科的观点 ;依据出土的史料 ,汉科不仅是定罪正刑之法 ,同时是计功行赏之法 ;汉代法律形式除律令之外 ,还有科比和品约。品约是由各都尉府分别制定的一种法律形式 ,唐代的烽式就是基于汉代的品约而逐渐形成的军事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