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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权利的宪法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经济权利是由传统的自由权性质的经济自由发展而来的新型权利,它具有国民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社会权性质.出于保障公民独立的经济地位的需要,现代宪法中的经济权利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逻辑自足的复合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其中财产权是对传统的经济自由的吸纳,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则是新发展出来的社会权,目的在于弥补传统经济自由的机会平等的不足,为公民的独立经济地位的形成创造条件平等.经济权利的宪法保障也呈现出多样性,对财产权的保障仍然延续了传统的妨害请求的模式,而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则依照国情,采用方针条款、宪法委托、制度保障、作为请求等复合模式.就我国宪法来看,经济权利的性质和内涵仍存在争议,宪法保障仍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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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和司法审判共同构成独具法国特色的双轨制审判体系,但法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而未对行政法院及其独立地位予以规定,从而使其缺乏宪法保障.在就是否取消双轨制、合并两大审判体系以避免造成宪法障碍的争论中,法国宪法委员会以两个著名的决定平息了争论,明确了行政法院独立的宪法地位,显示了宪法委员会在解释宪法、适用宪法和发展宪法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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