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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艾涛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1):74-77
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人持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为基本构成要素的犯罪。近年来,持有型犯罪在实践中发生的几率不断攀升,而刑法中关于该类犯罪的规定却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为进一步完善立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将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价值以及如何更为科学地设置具体的持有型犯罪等方面来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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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在涉案财物认定、程序性和实体性处置规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在行刑衔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一般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根据行政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进展分别处理。为进一步完善有关程序,应明确供违法犯罪所用之物的认定标准、统一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措施,并填补对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予以行政没收的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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