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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提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适用问题将成为法制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法官如何适用法律?法律适用的统一与法官裁量权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本期特别策划结合民商事裁判的特点关注这一课题,以期分析当下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中的诸多观点,并试图寻求适合中国司法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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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的重要讲话中均强调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论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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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企改革的几种主要法律形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国有企业采取前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政府放权让利,企业扩权增收。从1978年到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旨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如 1979年《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1981年《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等等。在这一阶段,国家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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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行为学的角度而言,舆论监督是一种补益社会或适应社会的行为,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揭露和抨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官僚主义、专制主义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也是舆论监督的功能之一。显然,舆论监督的价值取向与侵犯公民名誉权这一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大相径庭。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人们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往往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并不是这两种权利冲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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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为线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审批在性质上为行政许可,而非行政确认,由此决定行政审批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须经行政审批的场合,未经审批的合同为未生效合同,而非无效合同。未生效合同不能产生履行的效力,但并非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报批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无论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还是从立法论的角度进行分析,都可以得出大体相同的结论。考虑到解释论的思路过于曲折,从立法论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的解决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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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思自治原则之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私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同样在国际私法上得到各国的广泛承认和运用。该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选择支配之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该原则最初仅适用於合同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其法理基础是,既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自由创设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当然有权利选择指导他们所签协议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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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审判实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在我国经济领域中确立以后,利用法人形式规避法律及合同义务,进行欺诈,侵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与日俱增,如虚假出资、假破产真逃债、一套人马几个牌子、母子公司之间财务、资产、人员、业务混同或互相转移利润和财产等。而我国有关立法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审判实践中亦缺乏系统、成熟的对策,致使各级法院对类似案件如何处理认识不一,判决各异。虽然近年来法人人格否认问题已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仍停留在理论研讨阶段。所以,加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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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落实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规定的同时,全面构建了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由于民法典强化了担保的从属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独立保函排除在担保制度之外,并对非金融机构约定独立性担保以及突破担保范围从属性的后果进行了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充分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否认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但也为担保人的相互追偿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排除了若干因素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但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问题上,司法解释一方面延续了2019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的司法政策,另一方面也在具体规则上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在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方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虽然延续了原担保法解释确立的规则,但进行了必要修正和完善;最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纠正了以往司法实践对反担保在认识上的误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内容上可以区分为针对民法典新变化而作的解释和为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而作的解释,这一区分对于正确处理该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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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负担之涵义分析所谓风险(Risk),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1。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嗣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其次,在嗣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嗣后不能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