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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消除所有以往已经颁布过判决中相互冲突的部分,从而维系法律传统的始终如一,同时通过"发展法律"降低未来发生相互冲突判决的可能性,两者相结合才构成"司法统一"的真正内涵。以具体个案为媒介,综合运用"法律解释"与"法的续造"的司法技术,细化规则乃至创造规则,最终与立法者一起参与现实法秩序的共同构建,是实现"司法统一"的最佳方式。如何遴选出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案例,在其"裁判理由"部分应该运用何种司法技术来实现"司法统一",都将直接决定着案例指导制度的成败。  相似文献   
2.
现有共同诉讼的制度逻辑在于,诉讼程序的“分与合”必须在起诉之时选定,选定之后与之相对应的程序规则贯穿整个诉讼阶段始终。但上述逻辑在实务运行中的悖论在于,法院在起诉阶段往往无法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即对多数人侵权纠纷中的因果关系类型进行准确判断。因此在多数人侵权案件中,为查清案件事实,应将传统共同诉讼类型中“分与合”的抉择放置入诉讼的动态流程进行综合评估。将整个诉讼流程划分为起诉阶段、法律适用之大小前提的找寻阶段以及司法结论的导出三个阶段,逐项分析每个阶段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利益诉求流动对比,力求建立一套与诉讼进程相结合的准共同诉讼动态判断规则。  相似文献   
3.
法律适用过程是“逻辑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式”在司法过程中的一种应用: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以完全法律规范为构建目标进行法条组合和通过法律解释、法律创制等方式阐释法条内容,形成大前提;以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生活事实为出发点,过滤当事人评价因素,形成“原始案件事实”,以拟适用法律规范为导向剪除无规范意义的部分,形成“具有规范评价意义的法律事实”,最终利用证据规则形成“加以证实的法律事实”,完成小前提中法律事实的确认;结合大前提与小前提,经由涵摄导出结论.对这种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与过程的分析与确定,不仅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形式价值,而且能通过法官思维模式的格式化来限缩法官的裁量空间,保障司法的统一或“同案同判”.  相似文献   
4.
德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历经上百年的更替,从“实体法说”到“诉讼法说”,再从诉讼法说中的“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始终绕不开“法律效果”与“权利诉求”两个因素,两者共同构成界定“诉讼标的”内涵的两个坐标.其中,“法律效果”以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础,以纠纷的实质解决为导向,是原告通过诉讼程序期望达到的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权利诉求”则立足于程序法,是原告为实现实体法上法律效果而采取的诉讼手段.由于“诉讼标的”内含的模糊性造成识别困难,德国理论界试图寻找一个能够适用于诉讼系属、诉的合并、诉的变更、既判力等各程序领域的“诉讼标的”统一概念,但始终难言成功.于是,相对诉讼标的理论悄然兴起.该理论的贡献不在于建构,而在于突破,即打破固有的“诉讼标的”概念的一体化思维模式,使其在不同诉讼语境和程序场景中呈现流动化态势,以适应不同的政策考量与解释操作需要.  相似文献   
5.
发回重审事由分析——从“法院发回重审权”的视角切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对于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大部分研究仅侧重于描述发回重审制度由于立法本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很少立足于法院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权"性质的角度进行分析。因此,有必要提出"权利性质的发回重审权"和"裁量性质的发回重审权"两个概念,在此基础上细致分析两个不同的程序中法院发回重审事由的区别,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发回重审权"的行使以更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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