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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厉潇逸 《前沿》2013,(9):97-98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对"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禁制,属于国际通行的对纵向价格垄断中的限定最低转售价的规制,国家发改委依此对茅台五粮液等国内白酒巨头的保价行为开出反垄断罚单,符合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规定,也符合世界通行做法,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作出了贡献,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厉潇逸 《法学杂志》2016,(8):134-140
反垄断私人诉讼是反垄断法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反垄断公共执行的重要补充.目前我国审理反垄断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则,但垄断案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受害人很难发现和证明垄断行为.原被告之间的力量失衡、司法救济被动性延迟以及现有的制度框架缺乏激励,极大地限制了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有效实施.在考虑我国传统的诉讼基础和现行的法律制度基础上,我国应保留证据开示制度的优点并进行相应的改良,将其引入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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