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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在认定单位犯罪时习惯以自然人的行为和意志为关联和前提,这种个体主义的思路存在诸多缺陷。单位既不能被还原为单个的自然人,也不是自然人的简单集合,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经营方式等客观因素是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具有独立的意志和刑事责任。需以整体主义的视角判断组织体罪责,单位犯意仍需区分故意与过失。单位故意是个体在单位内的决策机制或默认规则之作用下最终形成的意志,既有自然人意志的主观色彩,也深受单位客观因素的影响。从整体上把握单位的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的政策倾向、管理运营的惯常模式可以帮助认定单位故意。  相似文献   
2.
史蔚 《北方法学》2024,(1):76-89
检验合规改革中“双不起诉”现象是否妥当,可将企业领导人犯罪的义务违反类型化。企业领导人直接参与危害行为时,属于合法性义务的违反;未防止其他企业成员实施危害行为时,属于合法性管控义务的违反,需先判断在个案中是否存在作为义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时,或会构成背信类犯罪。企业领导人违反合法性义务时,企业合规整改以企业构罪为前提,若无相关因素说明在企业有合规缺陷的环境之外个体犯罪动机较弱,或整改未针对领导人设计有效监督机制,则不宜因事后合规对领导人宽大处理。企业领导人违反合法性管控义务时,事后履行该义务可获合规激励。企业领导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构罪时,不应对企业合规整改,更不应从宽处罚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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