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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问题之提出诚信原则为私法关系之最基本原则,〔1〕而因保险契约所承担的风险,其评估、控制与发生与否,受到要保人的诚信影响甚大,所以保险法制在传统上对于要保人在诚信上的要求比其他契约类型更高,因而被称为"最大诚信契约"或"最大善意契约"。但因为保险契约也是一种无形的金融商品,而要保人大多不具备保险的专业知识,加上消费者保护意识的强化,近年来各国立法趋势对于保险人在诚信上的要求也明显提高。诚信原则不仅在立法层面上直接影响保险法的制定与修正,也在个案的裁判实务中,影响法律以及保险条款的解释,甚至对法律或保险  相似文献   
2.
在台湾地区,保险契约存在无效事由者,保险人原应依台湾地区“民法”第179条不当得利规定,返还全部保险费.但投资型保险契约兼有保险与投资的双重性质,部分保险费乃依要保人指定用于投资部分.若要保人投资失利,致保单账户价值低于所缴保费,此时其主张保险契约无效,要求保险人全部返还保费,显有不合理之处.本文所评释之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12年度上易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保险契约因欠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无效,法院一方面允许要保人请求返还全部保险费,同时又认为要保人应负缔约上过失责任,以资平衡.实际上,投资型保险契约无效时,法院得类推适用“保险法”第107条或相关契约条款,使保险人仅负返还保单账户价值之责.至于可能产生的缔约上过失责任,其内容亦将因前述返还范围的不同看法而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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